股权质押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质押生效条件有哪些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我国《物权法》第210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北京收账公司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二、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在工商局备案
根据《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的股权质押规定作了重大变更。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相关备案手续如下:
1、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权出质申请书;
4、双方均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给具体办理股权质押的经办人;
5、办理股权出质备案无需任何费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其所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实现。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之一,尤其对于资金较为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三、股权质押需要哪些资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制作要求:载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签名、捺印;1份;
3、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无需年检后)、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无需组织机构代码
4、质权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北京催债;1份);带上原件。无需组织机构代码。质权人为个人,提供第2条所述材料。
5、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要求:粘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质权企业、出质人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无需企业法人签名授权,1份);载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7、现场打印出质企业股东出资证明书(1份);
8、股权(出质)合同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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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位于青藏高原东南缘、四川省西北部。辖汶川、理县、茂县、金川、小金、马尔康、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松潘、九寨沟、黑水13个县。面积83426平方公里,人口79万。阿坝州是四川第二大藏区和全国主要的羌族聚居区。战国时,公元前316年秦置湔氐道(今松潘),阿坝州始有建制。西汉置汶山郡。晋、隋袭旧制有所拓展。唐代建置时有兴废,演变频繁。宋置茂州通化郡、威州维川郡。元为土司制度之始,明置于茂州、威州、松潘卫,分辖各土司及千户所。清设茂州、理番厅、松潘厅、懋功厅。民国之初改厅州为县,继后设松理懋茂汶屯殖督办公署,后改为四川省第十六行政督察区,辖松潘、茂县、汶川、理县、懋功(今小金)、靖化(今金川)6县及草地65部、20个土司、11个屯守备。1935年至1936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在州境内停留达16个月之久,创建了各级苏维埃政府和少数民族革命政权。1950年1月,建立川西人民行政公署茂县专区专员公署,1953年撤茂县专区建立四川省藏族自治区,1955年更名为阿坝藏族自治州,1987年更名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气温自东南向西北并随海拔由低到高而相应降低。西北部的丘状高原冬季严寒漫长,夏季凉寒湿润,年平均气温0.8℃-4.3℃。山原地带夏季温凉,冬春寒冷,干湿季明显,年平均气温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