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一、民间借贷是什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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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位于青藏高原东南缘、四川省西北部。辖汶川、理县、茂县、金川、小金、马尔康、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松潘、九寨沟、黑水13个县。面积83426平方公里,人口79万。阿坝州是四川第二大藏区和全国主要的羌族聚居区。战国时,公元前316年秦置湔氐道(今松潘),阿坝州始有建制。西汉置汶山郡。晋、隋袭旧制有所拓展。唐代建置时有兴废,演变频繁。宋置茂州通化郡、威州维川郡。元为土司制度之始,明置于茂州、威州、松潘卫,分辖各土司及千户所。清设茂州、理番厅、松潘厅、懋功厅。民国之初改厅州为县,继后设松理懋茂汶屯殖督办公署,后改为四川省第十六行政督察区,辖松潘、茂县、汶川、理县、懋功(今小金)、靖化(今金川)6县及草地65部、20个土司、11个屯守备。1935年至1936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在州境内停留达16个月之久,创建了各级苏维埃政府和少数民族革命政权。1950年1月,建立川西人民行政公署茂县专区专员公署,1953年撤茂县专区建立四川省藏族自治区,1955年更名为阿坝藏族自治州,1987年更名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气温自东南向西北并随海拔由低到高而相应降低。西北部的丘状高原冬季严寒漫长,夏季凉寒湿润,年平均气温0.8℃-4.3℃。山原地带夏季温凉,冬春寒冷,干湿季明显,年平均气温5.6℃-8.9℃。